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1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寶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偉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 律師
周定邦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之聲明原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693萬8,621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07年6月4日具狀擴張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960萬3,792元,及自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60萬3,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