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杜信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45,420元是否有誤?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代付罰單(相關費用)之繳款釋明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