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寶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 律師
周定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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