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治翰選任辯護人陳奕全律師被告詹德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982號、第17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治翰、詹德冠2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