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邱志鐘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志鐘於民國101年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新臺幣800000元借款,利率約定依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即為2.07%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邱志鐘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新臺幣0000000元借款,利率約定依個金放款指標利率
(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5%,即為2.57%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公司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357026元、792759元及分別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如附表)釋明文件:一、信用借款約定書兩份。二、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志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07%│││357026││1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邱志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7%│││792759││1月1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志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7026││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邱志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2759││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