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 楊朝明 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相對人 楊琇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之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認定符合無資力標準准予扶助,並移轉至台南分會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該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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