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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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乙○○被告皇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丙○○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