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乙○○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新台幣(下同)1,882,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2,500,000元(即加達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資本額5,000,000元之百分之五十),合計為4,3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