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李文松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 律師
張必昇 律師被告 姚明觀 被告 林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姚明觀應將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計算之金額,並應另連帶給付原告柒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陳報其交易價額為1,772,256元,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於請求遷讓系爭房屋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聲明第二項後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8,134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1,850,390元(即1,772,256元+78,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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