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曾陳英芩 訴訟代理人 曾芳智 被告 林欣穎
林家妤 林琴玉 林琴芝 林琴環 陳貴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號,面積88.8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鄉○○街○○○巷○號之房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經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8,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72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