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双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777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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