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交上易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89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洪祝麗選任辯護人莊一慧律師
陳亮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