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約定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15號上訴人 奕豪 工程行即 柯俊銘 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 律師
陳思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志浩 律師被上訴人濾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文 訴訟代理人 劉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約定報酬事件,因上訴人主張之派工合約究竟係成立在被上訴人與獨資商號「奕豪工程行」,抑或上訴人、 許嘉玲 、 劉盈姍 之合夥間,以及兩造就民國110年5月26日和解書有無合意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