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紹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崇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2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995元,並於同年3月1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此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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