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部分:
㈠就下列事實是否均不爭執?如有爭執請於10日內具狀具體說明
爭執之內容為何?⒈原告部分:
⑴婚後財產:
①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係原告於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於本件起訴
時仍登記為原告所有,有兩造所不爭執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可參。茲經囑託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上開土地於97年4月23日之價值,經採用比較法進行評估價值後,認上開土地價值應為9,266元。
②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係原告於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原登記為原
告所有,於97年3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所生之子 萬韋廷 ,有兩造所不爭執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等附卷可稽。原告同意納入其婚後財產計算,經囑託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價值,經採用比較法進行評估價值後,認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土地之價值分別應為4,566,334元、80,800元、61,472元、68,026元、23,278元。
③原告之婚後財產尚有汽車二部,惟兩造均同意不列入剩餘財產
分配之計算(見本院9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故毋庸予以審酌。
⑵婚後負債:
原告之婚後負債應計為0。
⒉被告部分:
⑴婚後財產:
①如附表三所示房屋,係原告於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於本件起訴
時仍登記為原告所有,有建物登記謄本足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茲經囑託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上開房屋於97年4月23日之價值,經分別採用成本法及收益法推估價值後,認如附表三編號1、2及增建部分之房屋價值分別為922,320元、5,653,760元、5,197,681元,合計為11,773,761元。
②被告於本件起訴時即97年4月23日,於新竹市農會、台新銀行
分別有3,746元、30,082元之存款,合計33,828元,有新竹市農會97年11月3日竹市農信字第970777號函暨檢附之存款明細、台新銀行97年11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9716040號函暨檢附之資金往來明細可參,自應計入被告之剩餘財產。
⑵婚後負債:
被告婚後為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借款之擔保,而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房地分別於95年4月18日、同年11月27日、96年2月15日各設定420萬元、360萬元、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銀行,並分別於95年4月20日、同年11月28日、96年2月6日、同年月16日各借款35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20萬元,迄97年4月23日止,尚欠台新銀行上開四筆貸款餘額分別為3,223,996元、1,897,755元、955,558元、1,146,807元,合計7,224,116元,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台新銀行97年10月7日台新總消管部字第09700002799號函、同年11月3日台新總消管部字第09700003034號函在卷可證,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之婚後負債應計為7,224,116元。
㈡兩造是否同意整理並協議簡化此部分爭點如下?兩造如有其餘
爭點,應具體表明爭點之內容為何?⒈現登記為被告所有之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土地,是否屬被
告之婚後財產?㈢另新竹市○○段第364-4、377-11、448、454、459、463、465
、470等地號土地現登記為被告所有,兩造對下列事實是否不爭執:
⒈新竹市○○段第448、454、459、465等地號土地係被告因繼承取得,有土地登記簿謄本。
⒉新竹市○○段第364-4、463、470等地號土地,卷內未有土地
登記簿謄本,是否亦屬被告因繼承取得?原告是否不爭執?⒊新竹市○○段第377-11地號土地,原告是否同意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見本院9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
㈣兩造應提出本件鑑定費用支出之證明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459│田│65.97│應有部分2/96││└─┴───┴───┴───┴─┴────┴──────┴─────────┘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445│田│1,943.64│應有部分1/3│97年3月5日移轉登記│││││││││予兩造之子萬韋廷│├─┼───┼───┼───┼─┼────┼──────┼─────────┤│2│新竹市○○○段│445-1│田│20.03│應有部分1/3│97年3月5日移轉登記│││││││││予兩造之子萬韋廷│├─┼───┼───┼───┼─┼────┼──────┼─────────┤│3│新竹市○○○段│448│田│431.36│應有部分2/96│97年3月5日移轉登記│││││││││予兩造之子萬韋廷│├─┼───┼───┼───┼─┼────┼──────┼─────────┤│4│新竹市○○○段│454│田│477.80│應有部分2/96│97年3月5日移轉登記│││││││││予兩造之子萬韋廷│├─┼───┼───┼───┼─┼────┼──────┼─────────┤│5│新竹市○○○段│465│田│163.04│應有部分2/96│97年3月5日移轉登記│││││││││予兩造之子萬韋廷│└─┴───┴───┴───┴─┴────┴──────┴─────────┘附表三:
┌─┬──┬──────┬────┬────┬───────────────────┬───┬───┐│編│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備考││號││││主要建築├───┬───┬───┬───┬───┤範圍│││││││材料及│一│二│三│四│合││││││││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1│463│新竹市○○路│大庄段│鋼筋混凝│54.45││││54.45│所有權│││││5段160巷21號│377-4、│土造、四││││││全部││││││444-5│層││││││││├─┼──┼──────┼────┼────┼───┼───┼───┼───┼───┼───┼───┤│2│464│新竹市○○路│大庄段│鋼筋混凝│35.09│99.53│99.56│99.56│333.74│所有權│含增建││││5段160巷21號│377-4、│土造、四││││││全部│部分面││││3樓│444-5│層│││││││積305.│││││││││││││67平方│││││││││││││公尺│└─┴──┴──────┴────┴────┴───┴───┴───┴───┴───┴───┴───┘附表四: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377-4│建│55.55│全部││├─┼───┼───┼───┼─┼────┼──────┼─────────┤│2│新竹市○○○段│444-5│建│180.5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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