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告訴被告詐欺部分,經本院諭知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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