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簡鳳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