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如上訴狀所載(附件)。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提起上訴,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2534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以93年度易字第809號判決被告無罪。原判決對被告並無不利益之處,被告以要保留對本案查獲員警之法律追訴權為由,提起上訴,與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