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芳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468、560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芳禎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張芳禎受僱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
司),擔任送貨員,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
9月12日晚上8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往上班,途經社口路福井5號電線桿前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天候為晴,光線為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有行人李○○及廖○沿社口路由南往北方向之右側路旁,行走於 張芳楨 所駕駛車輛之右前方,詎張芳禎疏未注意車前之路旁行人,貿然前行,而自李○○及廖○(張芳禎對廖○所涉之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左側通過時,其車輛之右前車頭撞及李○○及廖○之身體,李○○並因而彈起撞擊該車之右前擋風玻璃及右前保險桿,再摔落於地,受有多重性創傷合併脾臟破裂與腹內出血併低血容性休克、嚴重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血腫等嚴重傷害,經送醫後仍於次日即同年月13日凌晨1時30分許死亡。張芳禎於肇事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在肇事現場向前往處理之司法警察坦承為肇事人,接受裁判。
㈡案經李○○之夫廖○○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芳禎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審判中之自
白供述(相驗卷第4頁至第6頁、第32頁至第33頁;偵5608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本院卷第15頁反面至第17頁、第32頁)。
㈡證人 廖絲 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相驗卷第9頁至第11頁)。
㈢告訴人廖○○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陳述(相驗卷第7頁至第8頁、第30頁至第31頁)。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及肇事車輛照片共20張(相驗卷第12頁至第19頁、第57頁至第61頁)。
㈤勘(相)驗筆錄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1份、相驗照片8張(相驗卷第28-1頁至第29頁、第34頁至第43頁、第53頁至第56頁)。
㈥被害人李○○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1張(相驗卷第21頁)。
㈦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西螺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相驗卷第23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告於肇事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在肇事現場向前往處理之司法警察坦承為肇事人,接受裁判,有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西螺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張在卷可參,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贓物、施用毒品前科各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素行並非良好,又其未婚亦無子女,與父母同住,其學歷為高職肄業,服兵役退伍後,多年來均以駕駛送貨為業,其於本件車禍事故時,係在○○○○公司駕駛該公司提供之貨車送貨為業,而於駕駛自有之自用小客車上班途中肇事,現則調往同公司內勤單位,其收入勉以支應己用及家用,但有數萬元負債,經濟狀況尚足維持等情,並酌其於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情節及程度,犯後坦承過錯,認罪不諱,亦無隱飾,應訊態度尚稱良好,惟其與被害人家屬多次商談民事損害賠償,皆因其表示無力一次提出被害人家屬要求之賠償金額,而為被害人家屬無法接受,迄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㈡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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