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 林裕宗
戴源宏 李光中 楊哲豪 相對人 羅塗樹
廖文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塗樹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其中之權利範圍9/10,為第三人 杜弘森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3,6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11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於101年11月19日變更該抵押權設定,變更義務人為羅塗樹、廖文鼎,權利範圍為全部,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杜弘森於101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約定借用13,650,000元,並與相對人羅塗樹共同簽發13,650,000元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持有,嗣第三人杜弘森於101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收領5,000,000元,詎未依約定按月給付利息,尚欠聲請人13,6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本票、借款契約書、收據、支票、匯款通知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12月27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函通知相對人羅塗樹、相對人廖文鼎、第三人杜弘森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而第三人杜弘森於103年1月6日具狀表示未曾向聲請人為任何借款云云。然第三人杜弘森之陳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二崙鄉│四番地││0000-0000│林│9393.35│全部│羅塗樹應有部分9/10、廖文鼎應有││0│││││││││部分1/10││1││││││││││├─┼───┼────┼───┼───┼────────┼─┼──────┼───────┼───────────────┤│0│雲林縣│二崙鄉│四番地││0000-0000│林│5804.85│全部│羅塗樹應有部分9/10、廖文鼎應有││0│││││││││部分1/10││2││││││││││├─┼───┼────┼───┼───┼────────┼─┼──────┼───────┼───────────────┤│0│雲林縣│二崙鄉│四番地││0000-0000│林│6964.37│全部│羅塗樹所有││0│││││││││││3││││││││││├─┼───┼────┼───┼───┼────────┼─┼──────┼───────┼───────────────┤│0│雲林縣│二崙鄉│四番地││0000-0000│林│1362.18│全部│羅塗樹應有部分9/10、廖文鼎應有││0│││││││││部分1/10││4││││││││││├─┼───┼────┼───┼───┼────────┼─┼──────┼───────┼───────────────┤│0│雲林縣│二崙鄉│四番地││0000-0000│旱│2162.61│全部│羅塗樹應有部分9/10、廖文鼎應有││0│││││││││部分1/10││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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