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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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定銘 即大墾丁煤氣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旺宏銘 即 王鳳銘 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裁定命其補正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欠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6年8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