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0號
106年度交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欽
郭俊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31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9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潘俊欽、郭俊男因過失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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