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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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谷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106年9月19日所為106年度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