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上訴人 朱陶芳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被上訴人 賴銘豪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於14日內具狀陳報請求權基礎及行為態樣,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