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 郭英敏
簡瑞璋 何秀卿 許愛珠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信豪
蔡博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3,548元【計算式:(上訴人郭英敏部分:349,368元)+(上訴人簡瑞璋部分:
545,887元)+(上訴人何秀卿部分:622,311元)+(上訴人許愛珠部分:665,982元)=2,183,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