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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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保管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林益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益謙為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宙公司)已完成清算,並於民國103年3月3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3年4月21日以嘉院國民理102司司字第4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其為東宙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42號卷證審認結果,核無不合,聲請人同意擔任東宙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亦有同意書附卷可按。爰依首揭規定指定林益謙為東宙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