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