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芬┌───────────────────────────────────────────────┐│本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6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劉嬙 │劉嬙│96年5月27日│96年5月27日│600,000元│43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