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朝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朝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純度百分之柒拾肆點肆、驗餘純質淨重參伍點玖捌肆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薛朝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另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固均供稱:伊之毒品來源是綽號「小美」之傳播小姐,雙方係以「微信」通訊軟體聯繫,伊不知道「小美」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語,顯未能提供任何具體線索可供查證,檢警自無從循線追查,是本件並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明知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竟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數量,對社會有相當程度之潛在危害。兼衡其動機、手段、持有之數量、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復以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指修正前)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已非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應回歸刑法關於違禁物之沒收規定處理,先予敘明。
㈡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
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後,關於沒收之事項已非屬從刑,自無修正前需從屬於主刑項下諭知之理,故就本案相關之沒收,爰獨立於主文之他項下另行諭知,先予敘明。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按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74.4%、驗餘純質淨重35.9845公克,含包裝袋1只,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毒品),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依
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另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105年7月1日施行之)第3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