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4號就本院97年審交簡字185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下午3時51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洪淑淨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金玉 調解委員洪淑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含今日之前強制險所有給付,但不含即日起未來得依法請求之強制險關於醫療及傷殘之給付),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7年11月18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於收訖第一項款項後,同意撤回本件刑事告訴。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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