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6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4所減之刑,附表編號5、6所減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後)、第
2項(修正前後)、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後),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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