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白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