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堂榮 送達代收人 廖志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朝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零陸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拾陸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