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庭別欄關於「刑事第二庭」之記載,均更正為「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載之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