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67號上訴人即原告薩摩亞商康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煥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進豐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67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萬8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