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51號上訴人 楊瑞宗
林明鋒 被上訴人臺中市東勢區東勢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紀國揚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7日本院100年度上字第35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3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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