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5號債務人甲○○
號之3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院前於97年10月29日裁定聲請人應依上開規定補正債權人清冊,並須一一詳列,且表明就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惟聲請人於97年11月27日具狀補正時,僅略述「無具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而自用住宅借款部分係由聲請人之父親按月繳付貸款本息云云」,並未就上開條例規定及裁定意旨補正。為此,裁定聲請人補正。債權人清冊格式司法院網站之書狀範例備有範本,聲請人可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時陳稱每月薪資約新台幣38,300元,惟本院函詢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97年11月5日以詮管字第97027號函復,略以「員工甲○○每月薪資43,200元、薪資均匯入其兆豐銀行南三重分行…帳戶」等語,顯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薪資收入不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