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聲請人 陳曾綉鳳 相對人 李焜財 相對人 陳慧珍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8年4月30日│5,000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No497439│├──┼───────┼────┼───────┼──────┼─────┤│002│98年4月30日│5,000元│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No497440│├──┼───────┼────┼───────┼──────┼─────┤│003│98年4月30日│5,000元│98年7月15日│98年7月15日│No497441│├──┼───────┼────┼───────┼──────┼─────┤│004│98年4月30日│5,000元│98年8月15日│98年8月15日│No497442│├──┼───────┼────┼───────┼──────┼─────┤│005│98年4月30日│5,000元│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No497443│├──┼───────┼────┼───────┼──────┼─────┤│006│98年4月30日│5,000元│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5日│No497444│├──┼───────┼────┼───────┼──────┼─────┤│007│98年4月30日│5,000元│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5日│No497445│├──┼───────┼────┼───────┼──────┼─────┤│008│98年4月30日│5,000元│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5日│No497446│├──┼───────┼────┼───────┼──────┼─────┤│009│98年4月30日│5,000元│99年1月15日│99年1月15日│No497447│├──┼───────┼────┼───────┼──────┼─────┤│010│98年4月30日│5,000元│99年2月15日│99年2月15日│No497448│├──┼───────┼────┼───────┼──────┼─────┤│011│98年4月30日│10,000元│99年3月4日│99年3月4日│No0000000│├──┼───────┼────┼───────┼──────┼─────┤│012│98年4月30日│10,000元│99年4月4日│99年4月4日│No0000000│├──┼───────┼────┼───────┼──────┼─────┤│013│98年4月30日│10,000元│99年5月4日│99年5月4日│No0000000│├──┼───────┼────┼───────┼──────┼─────┤│014│98年4月30日│10,000元│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No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