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8號上訴人 陳定維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被上訴人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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