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09號上訴人 梁翠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被上訴人 梁麗莎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蘇書峰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藍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金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日18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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