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選上易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上易字第12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麒瑞 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興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蘇若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克之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莊惠祺 律師上列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黃麒瑞、林建興下列漏載「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蘇若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李克之下列漏載「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莊惠祺律師」,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欄有如上之漏載事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