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韻霖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韻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韻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566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游韻霖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受刑人游韻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6日│100年7月4日│100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66號│毒偵字第3417號│毒偵字第26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638號│3115號│1253號││├────┼────────┼────────┼────────┤││判決│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5日│101年6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2638號│3115號│1253號││├────┼────────┼────────┼────────┤││判決│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30日│101年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1184號(│執更字第1184號(│執字第8224號(編│││編號1至2號已定應│編號1至2號已定應│號3至4號已定應執│││執行有期徒刑1年2│執行有期徒刑1年2│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月)(101.3.30-102│月)(101.3.30-102│)(102.8.28-103.3│││.5.29)│.5.29)│.27)│└────────┴────────┴────────┴────────┘┌────────┬────────┐│編號│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6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253號││├────┼────────┤││判決│101年6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253號││├────┼────────┤││判決│101年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224號(編│││號3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2.8.28-10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