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劉秉亮 被告廣峰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文文 ○0號7樓被告THAKURSHYAMLA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一、原告起訴主張部分第四行關於「開發國內信用狀」之文字記載,應更正為「開發進口信用狀」;第十四行關於「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9%計算(目前為年息2.375%)」之文字記載,應更正為「月指標利率1.09%加碼年息
2.375%計算(目前為年息3.46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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