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4號原告 林淑萍 住福建省寧德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郭紫玲 被告 郭正茂 訴訟代理人 郭書顯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法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固查,被告現在大陸地區服刑受人身拘束而不能入境臺灣,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為憑,然被告業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本件訴訟程序等情,有107年5月28日民事陳報狀暨委任狀、書信在卷,足認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障礙消滅,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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