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齡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1,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