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劉秉亮 被告廣峰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文
THAKURSHYAMLA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借款人廣峰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峰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8日,邀同被告陳文文及THAKURSHYAMLAL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一般短期性放款」、「開發國內信用狀」及「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額度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額度內得循環動用,被告廣峰公司自106年3月10日起至106年11月23日陸續分別動用(一)106年3月10日動用200萬元(一般短期放款)、(二)106年5月23日動用50萬元(一般短期放款)、(三)106年8月3日動用316萬元(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轉換為台幣放款)、(四)106年8月10日動用255萬元(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轉換為台幣放款)、(五)106年11月20日動用338萬元(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轉換為台幣放款)、(六)106年11月23日動用277萬元(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轉換為台幣放款);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9%計算(目前為年息2.37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外,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10%,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廣峰公司於106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本件借款被告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業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不為清償,上開借款原欠本金1436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償還,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被告依法應連帶清償全部債務,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對於原告前開請求未予爭執,並於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108頁)。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8頁),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按證據必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前提出,經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作為判決基礎之資料。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7年4月30日具狀表示因一時不察,未提出被告廣峰公司於原告大同分行有備償帳戶金額1,453,855元,故訴訟標的金額應予扣除一節(見本院卷第111頁),本院依法毋庸審酌,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新臺幣200│自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萬元│,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萬│自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元│,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16│自106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萬元│,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新臺幣255│自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萬元│,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38│自10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萬元│,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新臺幣277│自10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萬元│,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