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原告 李慶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被告 顏技慎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1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