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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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馮鈺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馮鈺鈞(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馮正西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馮鈺鈞為馮正西之養子,因養父馮正西業於民國84年3月23日死亡,生父 劉春魁 亦於94年6月22日辭世,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馮正西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生母 李金英 、大姐 李鳳嬌 、二姐 劉鳳鸞 、三姐 李秀雅 、大哥 劉福龍 、胞妹 李鳳如 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馮鈺鈞為馮正西之養子,馮正西業於84年3月23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劉春魁亦於94年6月22日辭世,又聲請人之生母李金英、大姐李鳳嬌、二姐劉鳳鸞、三姐李秀雅、大哥劉福龍、胞妹李鳳如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有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生母李金英、大姐李鳳嬌、二姐劉鳳鸞、三姐李秀雅、大哥劉福龍、胞妹李鳳如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稱希望回復本家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0年4月26日調查筆錄)。綜上,聲請人之養父馮正西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芷穎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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