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380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債務人乙○○自民國98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38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6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30380││7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0380││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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