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聲請人 楊謝麗美 (即 楊良太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楊謝麗美(即楊良太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檢陳綠色收據到院,如未繳納,可持所檢附之多元化繳款單至指定地點繳費。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六、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七、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